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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孩子多年后拿出50万想要回,子女拒绝认亲有无法律依据?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38 字体: [ ]

  当初家里没钱,无力抚养孩子就抛弃在医院。多年后孩子长大成人,家里状况改善又想认回。面对血缘和亲情两难困境,成年后的子女该作何选择?遗弃孩子后反悔,亲生父母能否再要回孩子?收养关系成立后,子女和生父母养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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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湖北夫妻杨嵩与纪晓雪去医院看病时,捡到一名刚诞生不久就被抛弃的女婴。夫妻二人后来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给女孩起名杨真,在养育上倾尽资源,一家人过上了其乐融融的生活。可好景不长,杨嵩不幸下岗,为养家糊口只能从事体力劳动,年过五十干起了煤气罐搬运工,正值女儿上中学时,妻子却因重病不治撒手人寰。

  对比一家三口困窘的经济状况,令人欣慰的是,女儿杨真的成长和学业进展相对顺利。她一路过关斩将,从中学读到大学、研究生,还去国外念到了博士毕业,个人发展前景一片明朗。于是,便有媒体竞相采访,报道杨真的事迹。

  没想到她的故事一经曝光,就引来了意欲认亲的亲生父母,对方哭诉着当年因生育孩子过多导致无力抚养小女儿,被迫将其遗弃的真相,表示愿意拿出50万补偿杨嵩一家,要认回女儿。而此举直接遭到杨真的拒绝,纵使亲生父母百般纠缠,她也拒绝接受。

  对于杨真的选择,有人表示理解,也有人批评指责她不顾及血缘,心胸狭窄。那么,被亲生父母遗弃后再被人收养,成年后拒绝认回父母,只是一个纯粹的道德问题吗?杨真拒绝认亲,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据呢?

  首先,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

  《民法典》第26条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亲生父母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拒绝抚养或遗弃孩子的,不但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严重的还会构成遗弃罪。根据《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因此,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责任和义务,父母遗弃孩子的,不仅会受到道德谴责,还可能触犯刑法。但遗弃罪属于公诉罪,须检察院提起公诉,才进入公诉追究程序。相关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还规定,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的遗弃案件属于自诉范围,即自诉人直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上述案例中杨真的亲生父母早年因经济困难,将孩子抛弃在医院,虽然涉嫌构成遗弃罪,但如果女儿不予追诉或是诉讼时效已过,其生父母并不会被追责。

  其次,杨真是杨嵩合法收养的女儿,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的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因此,杨真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她也就没有义务再赡养生父母,生父母更无权以血缘关系为由,主张认回女儿。

  综上,亲生父母遗弃孩子后,一旦被合法收养,亲生父母就不能再要回,孩子也不再对生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至于该子女后续如何处理双方间的关系,完全依赖于个人的自由选择。

  撰稿人:骆春燕

  审核人: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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