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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权纠纷案一波三折,离婚纠纷中如何判断“孩子的真实意愿”?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531 字体: [ ]

  在离婚纠纷中,除财产分割纠纷外,子女的抚养权纠纷也是人们难以顺利离婚的难点。我国《民法典》规定,变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抚养关系需尊重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但何为“真实意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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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冯悦和马彬婚后育有一子小南,小南7周岁时,两人因性格不合离婚。因对小南的抚养权未达成一致,两人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冯悦为小学老师,工作收入稳定,上下班时间较为固定,有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而马彬作为个体户,工作时间和节假日都不如冯悦规律,所以冯悦在客观方面更有利于抚养小孩。且冯悦无其他子女,又过了生育最佳年龄,符合法定可优先考虑的情形,法院最终判决小南由冯悦直接抚养。

  判决生效后,冯彬未履行生效判决,小南仍跟随他生活。

  小南年满八周岁不久,马彬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且小南向法院陈述愿意跟随马彬一起生活。那最后结果会如何呢?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该条第三款规定的“愿随另一方生活”,是指未成年在不受外界或第三人干扰的情况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马彬并未履行生效判决,导致冯悦无法直接抚养小南,马彬的行为强行分离阻断了小南与冯悦的正常生活联络和情感交流,干扰了年龄尚幼、心智尚未成熟的孩子的思想。

  法院认为,小南的意愿是在长期无法与母亲相处、亲近的情况下作出的,小南对母亲处于不正常、不充分的认知中,不足以作为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的唯一依据。而且,小南对其母亲处于不充分认识状态,完全是因为马彬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违法行为造成,马彬不应从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中获益。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马彬变更小南抚养权的诉求。

  无独有偶,在冠领律所经手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法院在一审阶段单独与孩子对话、询问得知,孩子更愿意跟随母亲生活。但二审阶段,孩子父亲提交孩子手写的“愿意跟随父亲生活”的字条争夺抚养权,二审法院综合考虑该父亲有家暴史等并未采纳,最终判决孩子跟随母亲生活。

  大多数情况下,法院在判决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时,会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但该“尊重”并不是无条件采纳。法院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条件、个人品德、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因素,同时结合未成年人表达意愿时心智是否成熟、意愿形成的原因与背景、表达意愿时是否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做出的选择对其是否真正有利等因素,从真正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角度作出判决。(文中人物名称均为化名)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段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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