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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25 13:45:31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8 字体: [ 大 中 小]
2025年1月,北京西城的八旬老人潘先生手持两张借条,神色焦急又无奈地走进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冠领律师接待了潘先生,安抚并倾听他讲述了一个关于百万借款的故事。

2023年1月,潘先生相识已久的晚辈小周和小王称他们的公司急需资金周转,向潘先生借款。出于信任,潘先生答应了此事。二人随后以北京长野公司(化名)的名义,分两次向潘先生共计借款110万元,并出具了两张借条。借条写明借款人为长野公司,同时约定了2023年3月的还款期限。借条下方备注了公司账户和小周的个人账户,加盖了公司公章,还有小周和小王的个人签名。
当潘先生转账时,首笔款项因公司账户异常被退回,随后他按照指示将两笔共计110万元的款项转入了小周的个人账户。两个月后,还款期限届满,长野公司仅偿还了10万元,剩余100万元欠款始终杳无音讯。更让人担忧的是,在潘先生多次催要后,小周和小王彻底失联。当潘先生去到长野公司,却发现该公司只剩下几名员工,他们对此事一无所知。潘先生的养老钱眼看就要“打水漂”,于是他求助到冠领律所。律所指派律师姜鹏代理此案。
冠领律师经过对案情的梳理,迅速抓住两个核心突破口:一是确定借款主体,二是固定完整证据链。
首先,尽管借条注明借款方为长野公司,但资金实际转入小周的个人账户。律师调取银行流水发现,小周收款后仅将部分款项转入长野公司账户,存在明显的财务混同迹象。通过对公司持股信息的调查,律师发现,借款期间长野公司是小周持股100%的一人公司,这成为主张股东连带责任的关键依据。
随后,冠领律师全面收集借条、转账记录、公司工商档案等证据,梳理出包含借款合意、资金交付、催款记录、小周失联等内容的完整证据链条,为庭审辩论做好充分准备。2025年2月,律师代理潘先生对与此案相关的长野公司、小周、小王一并提起诉讼。

庭审中,长野公司和小王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只有小周出庭应诉。小周辩称,借款主体是长野公司,自己作为法定代表人签字属于职务行为,不构成债务加入。
冠领律师首先依据借条和转账记录,确认了长野公司作为借款主体的地位。针对小周的责任问题,律师引用《公司法》第63条的规定指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结合银行流水等证据可知,小周作为全资股东,用个人账户接收公司借款,且无法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法应承担连带责任;律师同时反驳其“职务行为”的抗辩,明确股东与公司财务混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25年10月判决长野公司和小周限期返还潘先生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自2023年4月起的逾期利息。
本案中,对于“职务行为”的辩解,冠领律师并未纠结于概念争论,而是直指“财产混同”这一核心事实,明确股东和公司的连带责任,为潘先生收回借款提供了保障。这份判决也警示着所有人,任何试图通过复杂法律关系逃避债务的行为,终将在法律的审视下原形毕露。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