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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假期给就地过年的打工人算好加班“法律账”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69 字体: [ ]

  “每逢佳节倍思亲”,佳节返乡可谓是历来的“规矩”。然而,近两年,受到疫情的影响,非必要不返乡、尽量留在当地过年,已成为不少人的选择。就地过年,不少人会选择在岗位上留守。在这种情况下,春节期间上班,加班费该怎么算?这一问题备受关注。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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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毕竟对于我们加班人来说,眼里的日历是这样子的。

  加班以及加班费的核算等一系列问题都涉及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因此,有必要给就地过年的加班费算好“法律账”。

  小张是南方人,几年前,他携带妻女来到北方后就一直在某大型超市工作,工作还算稳定。因为南北距离较远,加上工作繁忙,每年回老家的次数屈指可数,毫无疑问春节成为了必回老家的节日。然而,因为疫情的影响,小张所在的城市倡导,非必要不返乡、尽量留在当地过年。为了防止人员移动感染疫情的风险,小张放弃了回家过年的计划。

  碰巧,超市因为担心春节期间人手不够,于是就安排小张春节期间工作。为了贴补家用,小张决定回去上班。只知道假期工作可以多拿一些钱,但并不知道春节加班具体怎么算加班费的小张怕吃亏,于是咨询了北京冠领律师:春节期间上班,加班费怎么算?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律师释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补休时间不得少于加班时间。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能用调休或者补休来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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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班工资计发基数”,是指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劳动者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资后的工资,但是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按150%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加班费相关规定。

  具体到春节期间加班费怎么算

  春节放假安排:农历除夕到正月初六,其中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的300%加班报酬给劳动者,并且不能安排补休或者调休;正月初三到正月初六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日工资200%的加班报酬。

  举例说明,如公司安排某员工1月31日至2月6日期间加班,该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月工资5000元,其2月1日至3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应为2069元(5000÷21.75×300%×3),1月31日、2月4日至6日期间的加班工资应为1839元(5000÷21.75×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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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冠领律师提醒:不管是在什么时候,若是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加点的话,则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支付职工加班工资。若是单位不支付或者低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可与用人单位协商,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或投诉。因加班费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更多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杜智君

  文章类型:C

  审核主编:段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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