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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41 字体: [ 大 中 小]
两个男孩玩耍时不慎跌入泄洪沟溺亡,究竟是父母应当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还是水务局应该承担未尽到安全保障的责任呢?
12岁的强子和7岁的壮壮在村里是邻居,两家的父母都在城里打工,平时两个孩子无人看管。不用上学的时候,强子会带着壮壮到处去玩。有一天,壮壮看强子刚刚学会骑自行车,便央求强子骑车带他出去玩,在壮壮的软磨硬泡下,强子想着就围着村庄转一圈,就答应了下来。
当车子骑到村边的小路上时,由于两边都是泄洪沟,小路十分湿滑。强子越紧张手越把不稳,本想停下来走一段,但是壮壮开始在后座笑了起来,说他技术不行。不想在弟弟面前丢面子的强子于是硬撑着骑了下去,不想被石头绊了一下,车子一斜,两人便随着自行车一起掉入了旁边的泄洪沟里。二人都不会游泳,这条小路比较难走,每天偶尔会有人路过,他们的呼救也无人听到。直到有人发现时报了警,强子和壮壮才被打捞上来,此时已经无生命迹象。
得知这一噩耗的两家父母悲痛欲绝,他们认为管理该泄洪沟的水务所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向水务所提出了赔偿的主张,但是惨遭拒绝,两家人无奈之下将水务所告上了法庭,各自主张50万赔偿金。
在庭审中,水务所辩称,为了防止有人跌落,该所在泄洪沟岸边安装了“水深危险 请勿靠近”的警示牌,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的义务。并称,强子和壮壮的父母让两个未成年人骑车去到危险性高的地方,属于未尽到对孩子的监护义务,应当由他们承担损失责任。水务所针对其主张,并未提交证据。
律师说法
首先,水务所是管理泄洪沟的主体,在明知道泄洪沟有危险性的情况下,应当设立安全警示标志,避免造成他人的损害。本案中,虽然水务所主张其已经安装了安全警示标志,但是因为未提供证据证明,所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此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强子和壮壮是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识不到位,但是他们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确保他们处于安全环境。由于两家父母常年在外务工,明显属于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情形,正是因为他们对两个孩子的疏于管理,才造成了悲剧的发生,所以两家的父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强子和壮壮的父母承担60%责任,水务所承担40%责任,故此作出判决,水务所分别赔偿强子和壮壮的父母20万元。
这个案件水务所和家长承担了应有的责任,但是孩子去世的后果是无法挽回的。这提醒了行政机关在管理范围内要做好安全保障工作,也提醒了各位家长要照顾好自己的孩子,避免悲剧的重演。
撰稿人:袁小倍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