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9988-666
News
400-9988-666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10 字体: [ 大 中 小]
张先生在上海打拼时与王女士相恋,后两人结婚生子。更多遗产继承律师咨询,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几年后,张先生因病去世,之前公司分配给张先生家人居住的公房在张先生去世后已被收回。王女士认为,自己是张先生合法妻子,作为张先生的家属尚居住在房屋内,公司无权变更承租人,也无权将房屋收回。公司则认为,张先生去世后,房屋中没有其他本市户籍人口。于是公司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变更房屋承租人,将房屋收回。为了维护自己的居住权,张女士只好将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公司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那么公房承租人去世,同住配偶还有居住权吗?
律师观点:
一般情况下,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必须在该处有常住户口才可以继续承租,但是,承租人的配偶已经长期稳定的居住在该房屋中,其因婚姻关系而享有的居住权益不能因为配偶去世而被剥夺。本案中,王女士虽然没有在上海市无常住户籍,但是其在房屋内实际生活多年,王女士的居住权益应当保障。公司擅自变更承租人,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因此法院判决撤销公司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
温馨提示: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吕德祥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