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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0 字体: [ ]

  亲子关系是婚姻家庭关系里一种重要的身份关系。自古以来,华夏儿女重视家庭、家人,“二十四孝”、族谱、祠堂、慎终追远等等文化元素都体现出我国数千年乡土社会下形成的家族观念。即使近几十年,中华大地不断接收着个体文化的输入和影响,我们还是对家庭十分看重。如果有人被指“这不是你的孩子”,他可能会当场气得跳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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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亲子关系确实事关重大,法律也设置了救济程序,允许当事人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往往需要依据亲子鉴定结果来最终确定亲子关系,但被诉一方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时,法院该如何判决呢?法律考虑到此种情况,规定了推定规则。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将为您举例说明“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推定规则”的相关法律问题。

  案例:

  王磊(文中人名均为化名)与李梅系夫妻,1991年7月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第二年生育一子王青。2008年5月,王磊与李梅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里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及债务如何处理进行了约定。2015年11月,王磊提起诉讼,他称二人系假结婚假离婚,王青不是他的亲生儿子,请求李梅返还分得的财产,还向李梅主张子女抚养费的赔偿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庭审中,王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他申请对王青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进行鉴定,但已成年的王青严词拒绝了这个请求。无法完成司法鉴定程序,法院如何裁判呢?

  律师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对亲子关系异议之诉进行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最高法就该条规定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中作出释明,使这条规则更具可操作性,也为法院在无法进行司法鉴定程序时如何裁判提供了解决方案:“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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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起诉一方提出明确证据证明亲子关系可能存在或者可能不存在时,对方当事人不提供相反证据又不同意鉴定,法院可以运用法定的推定规则,让对方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支持起诉一方的主张。

  但是可以看出,此推定规则的适用存在条件限制,起诉一方首先要有必要证据,法院才能在对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鉴定时适用该规则。

  本案例中,王磊没有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法院不能适用该推定规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应由王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撰稿人:郝鸿岳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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