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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77 字体: [ 大 中 小]
张某在工地上班间,无意中看到同事赵某的手机开机密码。张某因经济拮据,便产生盗窃赵某微信账户资金的想法。为掩人耳目,张某提前让网友姜某为其提供微信收款码作转款之用。
2021年7月14日至7月28日,张某先后7次趁赵某外出未带手机之机,打开赵某手机,扫描姜某提供的微信收款码,通过输入手机验证码的方式盗走赵某微信绑定的银行卡内20500元,姜某抽取手续费370元,转给张某20130元,张某将赃款用于购买彩票及个人日常消费。
案发后,张某退赔被害人赵某205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冠领说法
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张某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在量刑时依法对其从宽处罚,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满一年六个月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清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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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