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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87 字体: [ 大 中 小]
赵强和小美是同事,两人日渐生情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赵强有升职机会,于是赵强希望女方能离职全身心投入到家庭中,沉浸在爱情里的小美一口答应下来。但是在婚后的生活中,两人因为性格问题不断产生矛盾。婚后第二年,两人育有一女,为了女儿能接受更好的教育,小美在女儿学校附近租了房子开始陪读。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教育孩子等问题矛盾逐渐深化,赵强回家的次数也越来越少。
某天,小美无意发现赵强长期与异性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于是小美找赵强对质,赵强拒绝沟通,反而对小美更加冷淡,对女儿也开始不管不顾。见状,小美心灰意冷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离婚,孩子抚养权归小美,赵强依法支付抚养费。此外,小美主张赵强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经济补偿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小美提交录音可以证明赵强与女性确实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小美主张双方感情破裂,坚持要求离婚,法院予以准许。双方之女由小美直接抚养,赵强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因赵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离婚,小美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院综合具体情节、被告经济条件、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小美主张要求赵强支付离婚经济补偿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并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确定为10万元。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1088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因素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现实中,每个家庭情况不一样,家务补偿金额很难有统一标准,夫妻双方如果没有石倩约定,实践中一般会考虑双方生活的时间、女方在家务劳动中的具体付出情况、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和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等要素。且家务补偿的确定,以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确定为基础。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补偿金并非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而是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从应当付出补偿金一方的个人财产中扣除,这样才能充分体现“补偿”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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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