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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94 字体: [ 大 中 小]
王先生和赵女士结婚后,王先生父母出资20万元帮助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婚后王先生和赵女士感情逐渐变淡,两人的婚姻也以离婚收场。但是在王女士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王先生却以自己父母曾出资20万为由拒绝了赵女士。无奈之下,赵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经法院调查核实,房产是赵女士和王先生双方于婚后购买,购买该房屋时,王先生父母曾出资20万元帮助二人购置房产。本院认为,该房产为夫妻二人婚后购买,王先生父母出资部分并未明确约定赠予王先生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予。并且该房产为婚后购买,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律师观点:
何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本案中,王先生父母出资的十多万元,在法律上属于一种赠与行为,除非王先生父母在赠予时,明确表示赠予的是王先生个人,否则就应当认定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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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