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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能要求返还彩礼?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03 字体: [ ]

  刘先生和赵女士经家中亲戚撮合下认识并于一个月后登记结婚。婚前刘先生向刘女士支付了30万元彩礼,赵女士按照习俗陪嫁5万元。婚后赵女士认为双方之间没有感情基础,便拒绝与刘先生发生性关系,在结婚后的两个月后赵女士返还娘家一直未归。刘先生只好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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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从认识到结婚不足一个月,对彼此缺乏足够了解。二人仓促结婚缺乏感情基础,此后虽依风俗举办了婚礼,但二人并未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准予离婚。鉴于二人并无共同生活的事实,刘先生向赵女士支付的彩礼应当返还。考虑到本案双方在缺乏感情基础时结婚,其轻率行为是造成目前二人离婚的部分原因,对于缔结婚姻均有过错,因此该院判决在赵女士酌情返还彩礼20万元。

  律师观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上述案例属于第二种情况,因此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酌情返还彩礼。在实践中,对于返还彩礼案件,法院一般会综合考虑双方是否结婚登记、是否举行婚礼及是否生育等情况、结合彩礼数额、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期间合理生活支出、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判决返还彩礼的具体数额。具体判决,仍然要结合赠与性质、赠与时间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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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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