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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31 字体: [ 大 中 小]
男子生病就医,通过微信请假,结果却被公司认定“旷工”,并在之后被辞退。那么,微信请假到底算不算旷工,该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王方(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在2007年10月1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一年,后来多次续签至2019年9月30日。按照公司的安排,王方工作一日,休息一日。
2019年7月1日,王方突发疾病,去医院就诊,他直接通过微信向部门主管请病假一天。部门主管在收到王方请假的信息后,回复“理解。身体是第一位的”。
收到回复,王方自以为已没有“后顾之忧”,放心去看病。谁知,2019年7月3日,公司以“王方6月30日至7月2日未经批准无故旷工连续三日”为由,作出对其扣罚三日工资和罚款600元的处罚。在处罚之后,公司在同一天以“王方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王方解除劳动合同。
王方十分委屈,自己明明已经请过病假,没有旷工,公司凭什么以旷工为由将他辞退?与公司协商未果之后,王方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仲裁委员会查明相关事实,裁决公司向王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王方的工作时间为工作一日,休息一日,根据王方的排班表,6月30日应为王方的休息日,不能认定王方6月30日属于旷工。其次,王方在7月1日因为身体不适去医院治疗,主动向部门主管微信请假,收到积极回复,可视为部门主管同意王方的请假申请。
不过,该公司明确规定,遇到突发情况,应同时向行政人事部及部门主管电话备案,王方未向部门主管电话备案,在履行请假程序上存在瑕疵。但王方提供的门诊收据等证据,可以证实他在7月1日确实在医院看病,所以不宜认定其在2019年7月1日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旷工)。
因此,该公司以王方违反单位规定制度,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缺勤(旷工)连续三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向王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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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