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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90 字体: [ 大 中 小]
小黄是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上周六,他在派件途中逆向行驶,与骑电动车的王先生相撞,导致王先生摔倒受伤,车辆受损。经交警认定,小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王先生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经计算,在本次事故中,王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0万元。但除去送医时小黄和该快递公司垫付的5万元,剩余的15万元却无人愿意承担。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快递公司在与小黄签订劳动合同时,也签订了《交通事故责任分担协议书》。该协议约定,快递员因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的,快递公司只承担30%的责任,剩余的70%赔偿责任由快递员自行承担。
快递公司认为,既然有此协议,那么对于本次交通事故,公司只需要承担4.5万元的费用,而小黄一时间又拿不出这么多钱,因此赔偿事宜才一直被搁置。
虽然快递公司与小黄有此协议,但受害者王先生却不管这些,他认为小黄违反交通规则,导致自己受到损失,快递公司是小黄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将快递公司和小黄一同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给他人造成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快递公司应赔偿剩余的15万元。虽然快递公司与快递员小黄之间签订了协议,但该约定属于双方的内部约定,对第三人王先生并不产生效力,因此快递公司与小黄之间因签订协议而引发的纠纷,可以另行解决。
最终,法院判决由快递公司赔偿王先生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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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张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