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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88 字体: [ 大 中 小]
自从有了“职业打假人”后,各种知假买假的事件层出不穷,引发网民热议。知假买假真的合法吗?明知是假货还大量购买,为了索赔十倍赔偿,这种行为难道不算诈骗吗?
丁小丽在超市购物时,发现有一个货架上的面包全部过期了却没有下架,于是她全部放进自己的购物车内,总价值共500元。随后她到服务台索赔,称500元的面包全部过期,应当支付她总价10倍的赔偿金。但超市认为她是专挑过期商品购买,是恶意行为,只愿意退款不愿意赔偿。丁小丽遂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支付5000元赔偿金。
那么,丁小丽故意购买过期商品并结账后直接到服务台索赔的“知假买假”行为能否获得10倍惩罚性赔偿呢?
许多网友认为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是利用商家的疏忽大意而趁火打劫,靠获得10倍赔偿谋生,这种行为令人不齿。甚至有很多经济条件不好的商贩也被职业打假人害得不浅,十倍赔偿让每天摆摊赚辛苦钱的摊贩们一次就赔了大半年的收入,的确有些残忍。
但法不禁止即可为,知假买假并不违法,职业打假人也可称为是懂法的消费者。法律对于食品药品领域特别保护,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以消费者知假买假为理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也就是说,当商家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还依然销售时,消费者可以同时主张赔偿损失和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而消费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的,依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丁小丽行为应予支持。
还有人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属于正常的消费者,不应当享受消费者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将“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界定为消费者的消费行为。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消费者,是指为满足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确认其主体地位和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人。
本案中的丁小丽从超市购买面包,实施了购买商品的行为,且并未将所购面包用于再次销售经营,超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购买商品是为了生产经营。因此丁小丽属于正常的消费者。最终,丁小丽成功获得了5000元的赔偿金。
食品药品和民生紧密关联,因此法律在这些方面会对经营者的要求十分严格。而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并不违法,甚至还对市场监管起到积极作用,让商家能更加遵纪守法,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障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
撰稿人:朱嘉琪
审核人: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