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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11 字体: [ 大 中 小]
俗话说:“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酒后开车不仅是对自己的生命不负责,更是一种违法行为。近日,在安徽固镇县发生了一起女子被人举报的案件。而举报她的不是别人,正是她自己。那么,她为何要“大义灭己”,举报自己呢?
5月6日,固镇县公安局官方微博发布的一段视频显示,深夜时分,一辆私家车停下后,一名女子从车内出来,接受了警务人员的酒精检测。酒精测试仪显示女子的检测结果高达173mg/ml,属于醉酒驾驶。
据了解,事发当天,王玲玲(化名)下班后和朋友相约聚餐。几人相谈甚欢,聊到尽兴处更是推杯换盏。直到夜深,众人才恋恋不舍地各自回了家。心情愉悦的王玲玲回到家后,迎接她的却是面色不善的家人。双方一言不合就争吵起来,怒上心头的王玲玲摔门驾车而去。
车子行驶了一段路程后,王玲玲忽然惊觉自己在聚餐时喝了酒,现在的她属于酒后驾车。于是她马上拨打了110报警,举报自己酒后开车。随后民警将王玲玲查获,现场检查发现其涉嫌醉驾,这才有了被警务人员查到酒后驾车的一幕。
目前,案件还在处理中。
那么,女子醉驾后报警举报自己,这算是自首吗?
王玲玲在醉酒驾车过程没有发生事故,为防止对公共安全造成危险而举报自己,从刑法规定来看,可同时构成自首和犯罪中止。对于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犯罪中止,且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嫌疑人,一般是免于刑事处罚的,但可以考虑治安处罚。
哪些情形可以认定是醉驾投案自首?
第一种情形:无事故型醉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规定,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换句话说,在交警部门例行检查中,驾驶人主动承认系酒后驾驶显然属于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经盘问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情形,应行为人在交警盘查时承认酒后驾驶,并通过吹气、抽血检测验证达到醉酒驾驶的追诉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第二种情形:单方事故型醉驾。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单独发生交通事故,比如翻入沟底、撞到树木等物,未与行人或机动车发生碰撞的事故。行为人在事故发生后打电话报警,如果有证据证明其并非在自身伤害较重或车辆无法移动情形下,为寻求帮助无奈选择报警,可以认定为自首。
第三种情形:双方事故型醉驾。行为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打电话报警,或者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应认定为自首。因为此时行为人报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现场、抢救伤者,接受公安机关到场处理,表明其有将自身置于司法机关管辖、接受惩罚的意愿。另外,根据《意见》规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醉驾对道路安全危害极大,我国法律规定可暂扣驾照、拘役并罚款,对于醉驾投案自首的,根据情况的严重程度和具体性质判断会相应减轻处罚,而如果事后逃逸,特别是造成事故和人员伤亡的,性质恶劣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
提醒大家,醉驾后想要自首,驾驶人需要在司法机关尚未发觉之前,主动承认自己酒后驾驶的行为。为了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着想,切记开车勿喝酒,酒后别开车!
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主编: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