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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85 字体: [ 大 中 小]
王丽、刘林(均为化名)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8年5月刘林出售其个人婚前房产,获得售房款39万元,该售房款由购房人转至刘林个人独立银行账户,未与其它家庭收入混同。2018年6月,王丽、刘林通过房产中介共同购买A房屋,刘林用其售房款支付了涉案房屋的首付款35万元,银行按揭贷款45万元,房屋产权登记在王丽、刘林双方名下,离婚时(2021年8月)尚欠银行贷款391156元。现王丽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分割A房屋,判令刘林向王丽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40万元。
庭审中,王丽主张房屋所有权归刘林,且双方均认可房屋现价值110万元,扣除离婚时所欠银行贷款后,刘林需按50%的比例支付王丽房屋折价补偿款,即354422元。刘林同意房屋归其所有,但35万元的首付款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应为个人财产,因此应扣除剩余银行贷款,再扣除35万元的首付款后,按30%的比例支付王丽房屋折价补偿款,即107653.2元。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林支付王丽房屋折价补偿款具体数额如何认定?
双方均认可房屋现值110万元,应予认定。房屋现值扣除离婚时所欠银行贷款391156元、首付款35万元后剩余358844元,即为婚后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王丽、刘林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刘林认为婚后还贷部分系其个人工资支付,因此应按30%比例给付王丽折价补偿,无法律依据,王丽主张按50%比例支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据此王丽获得折价补偿款179422(358844×50%=179422)元。
关于35万元的首付款,王丽认可系刘林出售个人婚前房产支付,但认为房产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视为对王丽的赠与,因此亦为夫妻共同财产,应按50%的比例支付王丽17.5万元的补偿款,刘林认为35万元的首付款系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应视为个人财产,王丽无权分割。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房屋的35万元首付款,系刘林出售婚前个人房产获得的售房款支付,该售房款由购房人转至刘林个人独立银行账户,未与其它家庭收入混同,且出售婚前房产与购买涉案房屋的时间仅一月之隔,因此该35万元的首付款应认定为刘林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为王丽与刘林共同共有,且该房屋购买后实际由双方共同居住,故该款项应视为刘林个人财产到夫妻共同财产的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故刘林主张35万元的首付款为其个人财产王丽无权分割的抗辩,应不予支持,因刘林出售个人婚前房产支付涉案房屋首付款系不争事实,王丽予以认可,可据此认定刘林对房屋出资贡献较多。
综上,综合考量刘林对房屋出资的贡献,涉案房屋首付款35万元按20%的比例支付给王丽折价补偿为宜,即70000(350000×20%=70000)元。再加上双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分割款179422(358844×50%=179422)元。王丽共获得该涉案房屋折价补偿款249422(179422+70000=249422)元。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登记在王丽、刘林名下A房屋归刘林所有,剩余贷款由刘林偿还,刘林给付王丽房屋折价补偿款24942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清;二、王丽待实际收到上述款项后,于涉案房屋抵押权解除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刘林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刘林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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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