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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80 字体: [ 大 中 小]
微信朋友圈本是“交朋友”的地方,有人却利用这种便利来“坑朋友”,最后自作自受,甚至因此入狱。这是怎么回事呢?
2020年2月,吴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口罩的信息,声称自己这里有口罩现货销售。王某一家刚好口罩存货不多,想要补充一些,王某通过朋友了解到吴某这里有口罩,便主动添加他的好友,意欲购买口罩。
双方添加好友后,王某表示想要看看口罩实物图,吴某向王某发送了其从网上下载的口罩图片及视频,王某信以为真,当即下单。随后,王某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向吴某转账6000元。
因为下单后,吴某迟迟不发货,王某多次催促,而吴某一直以各种借口敷衍、搪塞,不理会王某的催促,后来甚至直接将王某的联系方式拉黑。
之后,吴某又以同样的套路诈骗了急于购买口罩的金某,骗取钱款6250元。不过,当天下午吴某得知王某已经报警,心中害怕,谎称货源已断不能发货,将其收到的6250元返还给了金某。
后来,吴某因为诈骗一事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有口罩销售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共计12250元,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并且吴某在疫情期间实施此行为,依法应该从重处罚。其利用微信网络平台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也应酌情从严处罚。不过,吴某归案后,如实坦白犯罪事实,并将赃款退赔给受害人,取得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1年5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没收作案工具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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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欣欣
审核人:霍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