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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56 字体: [ 大 中 小]
每年7月下旬,正是南方早稻成熟的季节,但广东湛江某村的9户村民却遭遇了灭顶之灾。只见地里40多亩已经成熟、只待收割的水稻,一夜之间竟不翼而飞,只留下了光秃秃的秸秆在田里七扭八歪地长着。
“出来一看,我的禾都没有了,肥料的钱都是赊的。”村民吴大姐无奈的说。
有过水稻种植经验的人都知道,种植水稻是一件很辛苦的事,不仅要定期浇水施肥,平时还需要精心养护,随时留意水稻的生长情况,及时打药驱虫,才能在收获的季节有一个好的收成。如此辛辛苦苦四五个月,好不容易熬到了水稻成熟,却被他人“捷足先登”,这样的结果任谁也无法接受,更何况这些村民本身就经济状况堪忧,有些甚至连种地的钱都是借来的,此番遭受如此损失,实在不能承受。
有当地村民表示,之前在路旁晒谷也发生过被偷的情况,只是因为损失较小,所以没人特别在意,但像这样连夜盗割40余亩水稻的大胆行径,还是头一次见到。
案发后,当地民警很快展开调查走访,当天就找到了几名收割机师傅,他们称是一名男子将他们带到这片稻田,并花钱雇佣他们进行收割的,并不知道该男子不是稻田的所有者。
警方根据几名收割机师傅的描述,很快就找到了这名男子。据男子交代,为了获得非法利益,他先是雇佣收割机师傅到长势不错的稻田收割,随后又联系收购商来将水稻拉走。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岂料警方几天之内就破了案。
不得不说该男子真是低估了警方的侦查能力,他也被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在本案中,这几名收割机师傅又是否构成帮助犯罪呢?该男子联系的收购商又是否应当返还这些水稻呢?
律师说法: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成立帮助犯或共同犯罪,需要行为人具有帮助犯罪的故意和行为。在本案中,这几名收割机师傅的行为虽然在客观上确实帮助了该男子实施盗窃,但在主观意愿上,他们并不知晓该男子是在实施犯罪行为,也没有帮助实施盗窃的故意。因此,并不能成立盗窃罪的帮助犯。
关于该男子联系的收购商是否应当返还这些水稻,则需要判断其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物权取得制度。
对于被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民法典中并未明确规定,但要构成善意取得,还需满足三个条件: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为善意,即对无权处分不知情且无过失;
2、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即受让人须通过交换而实际占有已取得的财产,为有偿转让且价格合理;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因此,收购商是否需要返还水稻,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成功没有捷径,脚踏实地,努力奋斗才能梦想成真。妄图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义之财的人最终害了的只有自己。
撰稿人:赵静
审稿人:张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