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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82 字体: [ 大 中 小]
2017年,刘女士与一家传媒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因其个人家庭纠纷问题,刘女士整日心情低落,后被诊断为轻度抑郁症。2019年5月6日,刘女士因急性阑尾炎需要住院治疗,并于次日向公司提交了医院证明,申请了15天病假。
刘女士手术后又在医院休养了5天,觉得身体以无大概。她想趁着病假还未结束,与父母一同去大理旅游散心,以排解工作压力,缓解抑郁。大理风景秀丽,气候宜人,刘女士在朋友圈发布了许多旅行照片,不少同事点了赞,表示十分羡慕。
一周后,刘女士回单位销假时却收到了公司的解约函。原来,公司认为刘女士请病假去旅游等于旷工,并且旷工的天数已经达到了劳动合同中规定的解约天数,因此要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那么,刘女士病假期间旅游是否属于旷工呢?
要确定此问题,首先要了解病假的目的,用人单位同意员工休病假并发放病假工资,是为了让员工能够保证休息时间,尽快恢复健康,以便正常工作。虽然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可以治病休息,是其应有的权利,但是也应遵守相应的义务。
病假期间旅游是否被认为旷工,应结合医嘱和旅游项目是利于病情恢复来判断。刘女士以急性阑尾炎为病假理由,按照常理,急性阑尾炎更适合卧床休息,旅游对此并无益处,因此公司可以将该行为视为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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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张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