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9988-666
News
400-9988-666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13 字体: [ 大 中 小]
近日,湖北十堰发生了一起案件,男子因手头拮据,晚上将一独行女子拉进公厕实施抢劫。作案后,他十分后悔,加被害人微信求原谅,结果还是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道歉有用的话,要警察干什么?
2022年5月7日21时许,白女士在下班回家途中,行至离小区还有百余米的公厕附近时,突然被一名陌生男子从背后捂住嘴,拖拽进了男厕所。男子掐住白女士的脖子,让她用手机转账。由于转账没成功,男子抢走了白女士的手机。
不一会儿,该男子又折返回来,白女士惊魂未定,刚想大叫求助,没想到这名男子将抢的手机还给了她,并连声道歉,恳求原谅。不仅如此,他还加了白女士的微信,主动邀请她去吃烧烤作为赔罪。
还没缓过神来的白女士当即拒绝了这一邀请并火速跑回家中。在家人的陪同下,白女士向警方报案。
民警通过微信联系上了该男子,在民警的劝说下,他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了解,这名男子姓冯,27岁,是附近某厂工人,因最近手头拮据,便萌生了抢劫的歪念头。当晚,冯某从公厕出来,正好看到白女士路过,冲动之下实施了抢劫。
目前,冯某因涉嫌抢劫犯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可能有人会不理解,冯某已经把手机还回去了,白女士的人身、财产也没有损失,为什么冯某还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呢?这与刑法的机能和抢劫罪的性质有关。
从刑法的功能上看,刑法具有行为规制功能。它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人们不得实施,从而震慑、规范人们的行为。也就是说,刑法不仅对犯罪行为做出惩罚,还教育引导全体人不得实施犯罪行为。冯某虽然事后悔过,并尽力弥补,但其毕竟实施了抢劫这一危害性极大的犯罪行为,为了使他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也为了震慑其他动过这种歪念头的人,冯某应当受到处罚。
从抢劫罪的性质上看,抢劫罪属于行为犯。所谓行为犯就是指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就构成既遂,不要求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抢劫罪在刑法上的表述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条文上看,构成抢劫罪不要求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遭到实际损失,因此当冯某实施威胁白女士的行为从她手中接过手机的那刻开始,已经构成抢劫罪既遂。后面的归还手机、道歉、提出请吃烧烤的行为只能算是弥补,不会改变犯罪形态。
同时,抢劫罪作为严重犯罪之一,犯罪嫌疑人的责任不是被害人同意“私了”就能免除的。同意“私了”只能看作是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上或者是否起诉上起到影响,不会改变定罪部分。
不是每一句“对不起”都能得到“没关系”,也不是每一个错事后弥补一下就能回到当初,超越底线的代价就是受到法律严厉的处罚。
撰稿人:秦佳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