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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63 字体: [ 大 中 小]
刘丽、张强(文中均为化名)登记结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A房产。后来因感情不合,2018年10月18日,登记离婚。两人在《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A房产归刘丽所有,张强配合刘丽办理过户手续。
2018年3月张强向赵慧借款50000元,2018年8月23日至9月20日,张强向赵慧借款490000余元,经法院判决确认为543800元。2019年4月,张强、赵慧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将A房产查封。2019年5月,刘丽将该房出让他人,因该房被查封,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1、依法判决立即停止对刘丽所有的位于A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2、判决该房屋归刘丽所有,张强配合刘丽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观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刘丽对诉争房屋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首先,刘丽与张强于2018年10月18日登记离婚。《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约定,A房产,归刘丽所有,张强配合刘丽办理过户手续。刘丽享有的是将诉争房产的权益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刘丽的请求权在2018年10月18日离婚时就成立。刘丽的权利是直接针对案涉房屋的物权,而赵慧享有的是对张强的债权,属于金钱债权,未指向特定的财产,在刘丽占有案涉房产的情况下,刘丽要求将案涉房产的所有权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请求权,优先于赵慧的金钱债权。
其次,刘丽与张强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涉案房产归刘丽所有的时间发生在2018年10月18日。赵慧与张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产生于同时。刘丽与张强离婚前,刘丽父母向张强账户内打款41万,也可以排除刘丽与张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在上述《离婚协议书》签订之后,刘丽一直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刘丽对涉案房产享有的实体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本案中,刘丽与张强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涉案房产归刘丽所有,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自觉遵守,积极履行协议内容。刘丽要求确认该房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
综上,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丽与张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一、A房产归刘丽所有,张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刘丽办理过户手续;二、解除A房产采取的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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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杜智君
审核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