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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两人出资设立的公司,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02 字体: [ ]

  文章事件

  赵力和王梅(文中人物均为化名)自大学时便相恋,毕业后两人便走进了婚姻的殿堂。2018年,赵力和王梅以家庭财产出资设立某家具公司。在公司经营工程中,夫妻两人利用自己个人账户收取公司款项进行经营活动。后因经营不善,家具公司欠款某装潢公司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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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装潢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家具公司支付贷款,在法院判决书发生效力后,装潢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申请追加家具公司股东赵力和王梅为被执行人。赵力和王梅不服,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力和王梅是夫妻关系,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两人利用个人账户进行经营活动,导致家庭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滥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现象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也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由于家具公司设立是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名义投资成立的公司,因此应当认定公司实质上为一人公司。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遂法院驳回赵力、王梅的诉讼请求,追加赵力、王梅为被执行人。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不管是一人公司的股东还是夫妻公司的股东,均应当考虑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使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工作:1. 制定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聘任独立的财务工作人员。2. 建立规范的会计账簿,保留完整的会计凭证,财务支付记录明确清晰。3. 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收支分离、不混同,不通过个人账户收取公司往来款项,股东个人不侵占公司的资金、财产。4. 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履行公司内部审议程序,程序正当,价格公允。5. 按照公司法规定的要求,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旦出现上述案例该类问题,法院会详细查明股东在设立公司时的出资情况及公司的资金使用情况,以维护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温馨提示: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冠领律师事务所进行律师咨询。

  撰稿人:吕德祥

  审核人:冯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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