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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74 字体: [ 大 中 小]
陈记德(文中均为化名)与王爱凌于1999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2003年11月5日在登记结婚。双方于2001年10月10日生育长子陈小明(现已成年),于2009年11月17日生育次子陈小刚,次子陈小刚现随其父亲生活,就读于某学校五年级。
王爱凌于2013年离家外出打工,鲜少回家。陈记德觉得双方之间已无夫妻感情,遂诉至法院,请求与其离婚。
因王爱凌未到庭,无法确认双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陈记德于庭审中撤回第三项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且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一,陈记德与王爱凌于2003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夫妻共生育2个儿子。陈记德是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经第一次起诉按撤诉处理后并未改善夫妻关系,双方夫妻感情逐渐走向破裂。故对陈记德提出与王爱凌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陈记德抚养权的问题。陈小刚现随其父亲一起生活,且就读于当地的学校,经询问,陈小刚更愿意与其父亲在一起生活,法院应尊重其意愿。关于陈记德提出要求王爱凌按每月5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直至陈小刚年满十八周岁止,该抚养费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及当地的生活水平,法院对陈记德提出陈小刚归其抚养,抚养费由王爱凌承担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原、被告可另行提起诉讼。王爱凌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陈记德的诉讼请求放弃抗辩权,不影响法院的审理。
最终法院判决,准予陈记德与王爱凌离婚。陈小刚由其父亲陈记德抚养,王爱凌于每月十五日之前向陈记德支付儿子陈小刚的抚养费每月500元,直至陈小刚十八周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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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李文利
审稿人:张安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