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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告】北京市王先生委托冠领律师担任房屋所有权纠纷案代理人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78 字体: [ ]

委托代理公告

  北京市某区的王先生,于2022年7月11日委托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安娜律师、赵红雨律师担任房屋所有权纠纷案的一审代理人。

  特此公告。

  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2022年7月11日

  北京冠领律师以过硬的法律专业素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力以赴的职业精神而闻名,受到了大量委托人的信赖。如果您遇到了类似法律问题,请拨打电话联系我们。

  普法链接

  因借名买房引发的纠纷,案由应该是“确权之诉”还是“合同之诉”?

  苏先生分得三套定向安置房,但根据政策要求,他最多只能登记两套在其名下,于是苏先生就将第三套登记在他的侄子名下,同时签订了一张书面协议,明确了苏先生才是出资人,确认房屋归苏先生所有。不料几年后,侄子拒不承认上述事实。苏先生诉至法院,提出两个请求:1、确认房子属于自己;2、要求把房子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由于证据充足,苏先生认为稳操胜券。可没想到,法院径直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这是为什么呢?

  小冠说法:这是因为苏先生选错了案由。

  首先,苏先生提起的第一个诉请为确权之诉。而所有权确认纠纷,是指双方对房屋所有权归属有争议,请求法院通过查明事实来进行认定。而苏先生与其侄子在书面协议中已经明确约定了房屋归苏先生所有,就不叫“有争议”。这起案件中真正的争议在于,苏先生的侄子没有遵照协议来履行义务。因此,苏先生应提起的是合同之诉。

  其次,苏先生可否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法院作出变更产权人登记的判决呢?

  还是不可以。双方在协议中所做的约定,恰恰证明了苏先生是允许并认可将房屋登记在其侄子名下的。这种认可,不能再自己推翻,否则构成“反言”,不符合法律的基本保护原则。除非在协议中,同时约定了某种情况下,或者某个时间点,双方要进行产权变更,那么再提出这个主张的行为,定性为“要求/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就不再是“反言”,也就具有了正当性。

  小冠提醒:那么此类纠纷中,如何确定案由和诉讼请求呢?

  有协议的,案由为合同之诉,诉讼请求为履行合同约定的事项。

  无协议的,案由为所有权确认之诉,诉讼请求为确认房屋归属并变更登记。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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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

  安娜律师,毕业于海南大学,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截至2022年7月从事法律行业7年,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

  擅长领域

  合同事务、债权债务、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公司经营等。

  部分代理案件

  1、付某与马某继承纠纷、分家析产纠纷;

  2、徐某与某房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3、李某与张某离婚、分家析产纠纷;

  4、王某房屋确权案件;

  5、某融资租赁与某医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6、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法律顾问;

  7、海南省真实世界数据研究院法律顾问;

  8、博鳌国际医院法律顾问。

  律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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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简介

  赵红雨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管理学学士、法律硕士双学科背景,在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商事争议解决等领域积累扎实实务经验。曾在国企就职,工作经验丰富,做事耐心细致,认真负责对待每件案件,获得顾问单位及当事人普遍认可。

  擅长领域

  1、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著作权、商标权侵权诉讼与保全,不正当竞争纠纷);

  2、民商事争议解决(商事合同、婚姻家事、析产继承、房屋买卖、民间借贷等纠纷);

  3、公司法律顾问服务。

  部分代理案件

  1、北京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武汉某科技公司“网络直播”侵害影视作品著作权纠纷案;

  2、北京某视频公司诉上海某信息科技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李某某与北海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

  4、王某诉某电力公司侵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

  5、李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6、赵某与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7、梁某抵押借款合同纠纷案。

  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董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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