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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78 字体: [ 大 中 小]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那么以他人名义进行存款能否认定为赠与呢?
李女士是一名医生,生有两子,王庆森(本文人名均为化名)和王庆林。都说“手心手背都是肉”,可李女士却十分偏爱长子王庆森。两个孩子还未成年时,可能相差不大,但当他们分别成家后,李女士的偏爱就显而易见起来。
2007年,李女士退休,但是身体还算硬朗,就开办了一家诊所,收入颇丰。平日里,她对王庆森有求必应,王庆林心中虽隐隐不平,但好在他自己的生活也过得不错,也就没提出意见,大家相安无事。
2017年,李女士突发疾病去世,两个儿子为其整理遗物时,发现母亲以王庆森的名义存了50万元。本就对母亲偏爱行为颇有微词的王庆林见此情况十分恼火,他认为这笔存款是母亲的遗产,应予分割,而王庆森则认为这是母亲对他的赠与,不应分割。两人为此产生纠纷。
那么这50万元存款是否属于李女士对王庆森的赠与呢?
要解答此问题,还是应回归到法律对“赠与”的规定上来。《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的成立既需要赠与人有明确地表示赠与,也需要受赠人有明确地表示接受,缺一不可。
本案中,李女士虽然以王庆森的名义存款,但没有通过任何方式表示将这笔钱赠与王庆森,而王庆森对此也毫不知情,更无法表示接受赠与,因此赠与合同并未成立,这笔钱不属于赠与,仍然是李女士的遗产。
小冠说法:
上案中,母亲用大儿子的名义储蓄的50万元存款引得兄弟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女士虽以王庆森的名义存款,但未将存款凭证交给王庆森,故存款所有权并未转移,仍属于李女士,又因李女士并未留下遗嘱,因此这50万元应按法定继承,最终判决兄弟二人共同继承该笔款项。
其中的法律关系你明白了吗?
张萍在经营一小超市时与李刚相识,不久便开始恋爱,并于2008年登记结婚。2007年12月张萍拿李刚的身份证到当地中国银行开户存入现金8万元。2010年,张萍发现丈夫经常晚上很晚回家,后发现李刚在外与一女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经张萍及其家人多次劝说,李刚仍不悔改,张萍便提出离婚。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李刚发现了张萍以他的名义存下的8万元,便提出那8万元存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婚前以丈夫名义存入银行的存款能否认定为赠与或夫妻共同财产呢?
首先,张萍仅将款项存于李刚名下,并没有在事后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明确将该款项赠与李刚,而李刚也没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前述案例,要成立赠与合同,需要受赠人的承诺,因此张萍和李刚之间不成立赠与。其次,张萍的8万存款为其婚前的个人财产,将款项存入李刚账户也是婚前行为,婚后张萍也并未与李刚约定该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存款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撰稿人:张萌
审核主编:董振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