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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40 字体: [ 大 中 小]
王丽(本文人名均为化名)与杨光结婚后,因双方性格、观念不同,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后来,王丽在网上认识了其他男子,聊得十分投缘,便约出来见面,并在见面的当晚发生了性关系。纸里包不住火,王丽发现自己怀孕了,杨光知道此事后,无法忍受妻子的婚外情,决定离婚。
而王丽却不慌不忙地拿出《民法典》,并称依据法律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杨光看到法条后简直目眦欲裂,但一时间也没有什么办法。
杨光决定就此问题去咨询律师。律师听到此情况后,告诉杨光法律确实对怀孕期间的妇女给予了特殊保护,但是同时也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有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受该规定限制。
听到这里,杨光仿佛看到了希望,他在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认为王丽结婚后与他人发生性关系进而怀孕,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经丧失了法律对其进行特殊保护的必要。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准予两人离婚。
律师说法:
《民法典》中虽然对男性离婚诉权作出了一定的限制,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时也会受理男方离婚请求。这里的“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或者未尽对婴幼儿的抚养义务,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意离婚,人民法院依然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并依法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
本案中,杨光有充分证据证明王丽在婚后与其他男性发生关系进而导致怀孕,客观上已经破坏了夫妻关系,法院准予离婚不仅符合婚姻自由的原则和婚姻的本质,也更合社会道德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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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稿人:张萌
审稿人:冯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