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咨询热线: 400-9988-666

冠领新闻

News

选择冠领 胜诉共赢

400-9988-666

用人单位未协商增加劳动者工作量,劳动者有权拒绝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57 字体: [ ]

  劳动合同是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刚出社会的小吴就接受的新的挑战,在面对劳动纠纷时,她该作何选择?

劳动合同.png

  仲裁委员会了解情况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显然该公司章程不符合此条款。明确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让小吴拿到了当初申请裁决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9000元。想必大多数人毕业后签的第一份合同便是劳动合同了吧。2020年刚毕业的小吴入职了某公司助理岗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这一协议签署了劳动合同。2020年11月,因公司行政人员待产休假,还未能招聘到接替该职位工作人员,未与小吴协商的情况下,安排其在下周一上班的时候接替行政人员的工作岗位。周一刚进公司的小吴满是困惑,她认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拒绝上述安排。该公司依据员工奖惩制度,以小吴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小吴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合同1.png

  面对公司下达的要求,小吴没有委屈求全,而是选择了合法的方式保障了个人权益,希望大家面对不公平待遇时都奋勇而起。

  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案相关领域律师。

  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魏苗苗


上一篇:母女为争遗产反目成仇,民法典告诉你这样解决 下一篇:核对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现金额不对,导致工伤补偿受损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