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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抛物吓倒他人,需要负责吗

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234 字体: [ ]

  高楼时代,人们面对更复杂的垂直空间、水平空间,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边界更加清晰,近年高空抛物也引起了众多人的关注,小吴和男友王烁就犯下这样的错误,引发了高空抛物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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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典的法规将高空安全的保护推向了全新的高度,也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责任和公安机关的调查责任作出了规定。王烁和小吴是小年轻,近期因为工作没找到,经常因为谁支出多少的问题而争吵,王烁有时控制不住火候,经常摔东西到窗外,楼下有路过的邻居向物业反映,但因为楼层太高,也没实质性的伤害到他人,物业也就置之不理。

  一天李婆婆在小区花园内散步时,被杨烁抛下的矿泉水瓶惊吓后摔倒。经法医鉴定后,李婆婆伤情构成十级伤残。其家人以王朔支付数万元赔偿款和物业管理不当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高空抛下的矿泉水瓶虽未直接砸中原告,但由于具有极强的危险性,导致原告受惊吓倒地受伤致残,该后果与高空抛物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处被告王烁和物业共同赔偿金额5元。

  《民法典》对“高空抛物”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高空抛物并不是简简单单的扔一个垃圾或者吵架的宣泄口,故意进行高空抛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可量刑,所以文明时代人从我们做起。

  如有更多问题法律咨询,请联系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高空抛物纠纷相关领域律师。

  撰稿人:杨丽凯

  审稿人:魏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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