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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13 字体: [ 大 中 小]
一场追溯到四十年前的劳动纠纷还有维权的必要吗?是否还在仲裁时效或诉讼时效之内呢?面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人事档案丢失、单位被注销等重重困境,看冠领律师如何寻找证据,力挽狂澜,为退休老人维护劳动权益。
1980年7月,陈东接替父亲的职位,入职了某国企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单位一直工作到2000年左右,陈东被单位告知:部门被撤销,回家等通知。这一等便等了21年,其间陈东多次到单位询问,均未有复工通知。
2004年,单位被注销,与另一单位重组(以下称为现单位),陈东只能入职另一公司。在2021年年底,陈东临近退休时又联系了现单位方知自己在1994年6月1日已被除名,并且单位于2007年在报纸中通告了陈东,由于长时间未来上班,需在30日内去单位办理劳动关系相关事宜。到2022年,陈东已经具备退休条件,在办理退休时被告知个人档案丢失、无法补办,且社保仅有后续入职公司自2007年的缴纳记录,无法享受原工龄的退休待遇。陈东大为震惊,又不知所措,只能寻求法律援助。
经过多方打听,了解到冠领律师事务所团队的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业内口碑非常好,于是他来到冠领,在律所安排下,找到了有丰富民商办案经验的全志凯律师和杨凯律师。两位律师认真听完陈东对于事件的描述,抽丝剥茧,迅速理清案件焦点,形成了清晰的办案思路,陈东被他们的耐心和专业性打动,迅速决定委托办案。
本案最大的难点在于证据的缺失,面对无劳动合同、无人事档案,难以确定入职时间;单位被重组,难以确定劳动关系;以及案件拖一天,陈东就少一天退休金等重重困难,冠领律师迎难而上。他们转换思维,没有证据就查询相关政策,运用倒推的方式佐证。查找允许由子女接替父母工作职位的相关政策,证明案件背景情况;论证原单位和现单位的关系,结合登报内容,证明陈东与原单位的劳动关系。最终两位律师代陈东申请了仲裁。
仲裁过程中,现单位辩称,其找到了1994年的除名相关资料,包含载有“关于陈东除名通知”的登记簿等资料,并且有证人证言加以佐证,故仅认可1980年到1994年的劳动关系。陈东的社会保险费自2006年起就由本案以外的另一家公司负责缴纳,已经建立了另外的劳动关系。另外还指出,陈东的仲裁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
冠领律师表示,首先,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陈东2021年才知道自己被公司除名,之后便积极的维护权益,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单位提交的除名相关资料只有摘要,并没有具体的内容,也没有经过陈东本人的确认,对于证明目的并不认可;其次,根据当年的政策能够证明陈东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原单位虽被注销,但是与现单位合并重组了,即使他的社会保险费在2006年开始由别的公司缴纳,不影响与现单位劳动关系的存在。
仲裁委员会结合两方的陈述以及提交的证据,认为陈东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非对于权利的主张,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就单位提交的证据难以证明陈东1994年被除名,也难以证明单位尽到了告知义务;陈东与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不排斥与现单位的劳动关系。因此,裁决陈东与该国企单位自1980年至2007年存在劳动关系。
至此,一个追溯到1980年的劳动纠纷,在证据极度匮乏的艰难困境下,冠领律师细心查询海量案例,查找相关政策加以佐证,最终力挽狂澜,仲裁获胜。
撰稿人:郭滢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