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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50 字体: [ 大 中 小]
一个工作日的上午,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来了一位委托人王先生。王先生拿着一份起诉状,非常苦恼地说:“因为长期家庭矛盾导致感情破裂,四年前与前妻离婚。去年的时候我再婚,婚后送给现任妻子一辆汽车。没想到,昨天我收到了法院寄来的一份起诉状和传票,是我前妻把我给告了。她说这个车子是我和她的共同财产,要求分割这辆车子。我想委托冠领律师帮我处理这起纠纷。”那么,冠领律师接下来该如何办理这个案件呢?
冠领律所接受委托后,安排樊青岳律师负责办理本案。樊青岳律师立即着手分析案件情况,在确认相关案件事实后,着重分析本案中涉及的法律疑难点以及法律适用问题,为代理王先生出庭应诉做准备。
在庭审的法庭辩论环节中,樊青岳律师向法院指出:
从案由来看,本案是一起代位析产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修改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代位析产纠纷又称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是位于一级案由“物权纠纷”中“所有权纠纷”项下“共有纠纷”中新增的一类四级案由。根据要求,民事案件应当依据当事人诉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民事案件案由,并应当根据该类诉讼的起诉条件判断是否立案受理。但是,本案不符合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的起诉条件,因此法院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理由有如下几点:
首先,根据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因此,从上述规定来看,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一,申请执行人启动了执行程序,法院已经查封共有财产;第二,包括被执行人在内的共有人怠于分割其共有财产,或无法达成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或债权人不同意共有人之间达成的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第三,虽然共有人之间达成了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也经债权人同意,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损害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不予确认该协议效力。
由此可见,债权人进行代位析产的前提条件,应当是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所涉及的共有财产,已经采取了查封等强制措施。但是,在本案中,原告代位要求析产的涉案车辆,并没有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因此不符合代位析产的条件。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院在立案后,发现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因此,法院应当裁定驳回本案原告的起诉。
最终,法院采纳了冠领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冠领律师通过实际努力,成功帮助王先生解决纠纷。(除办案律师外,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撰稿人:卢娜
审稿人: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