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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360 字体: [ 大 中 小]
“我新买的房子已经完成过户,结果税务机关发现这个房子是赠与取得,需要缴交遗漏的个人所得税款。现在原房主让我交,我该怎么办啊?”广东惠州的宋先生一脸无奈地对冠领律师说。
原来,宋先生为报养育之恩,决定在广东惠州买一处房子给母亲居住。综合对比后,宋先生相中了一处小区环境优美,周边基础设施完善的房子。在中介公司的帮助下,该房屋最终以99万元的价格成交。
2021年3月,宋先生与卖方签订《不动产权买卖合同》,合同第四条第(二)款2项约定:“买卖双方应积极配合支付方缴交税费,如因任何一方的原因逾期缴交有关税费,由造成逾期的一方承担相应责任。若不动产实际状况与出售人在本合同中确认的情况不一致导致税费增加的,增加部分税费由出售人承担。”
一切手续办完后,宋先生带着母亲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家。几个月后,税收部门向宋先生、卖方以及中介公司发出个人所得税追缴通知,这让宋先生丈二和尚摸不着头脑。他把当时购房所缴的各种税费手续全部拿出来一一核对,发现自己并未有缺漏。后经查证,该房屋是“赠与取得”,而非购房合同中载明的“自购取得”。如此一来,宋先生又要交一笔不小的税款。
由于税务部门经常催促,卖方不得已向税局缴纳了涉案房产的个人所得税以及逾期缴纳的滞纳金共计12万余元。之后,为了让宋先生归还自己缴纳的税款,卖方一纸状书将宋先生告上了法庭。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宋先生几经咨询来到了北京冠领(深圳)律师事务所。针对宋先生的案件情况,冠领律所安排李虹律师接待了宋先生。宋先生讲述案情后,冠领律师将其中的法律点一一进行了解答,并提出了反诉的维权方案。宋先生对冠领律师的专业非常认可,决定委托冠领律师代理自己维权。
法庭上,对方辩称:
己方和宋先生在签订《不动产权买卖合同》磋商时已将房屋系赠与的情况如实告知。己方在签订《不动产权买卖合同》当天将《不动产权证》、契税发票原件交予中介公司用于办理后期纳税等手续,该契税发票上面明确标注“商品住房赠与”字样。所以应该由宋先生承担该税费。
冠领律师指出:
卖方有认真阅读合同记载内容并对合同记载内容进行核实更正的义务,签名即是对合同记载内容的准确性进行了确认,卖方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买卖前已由自己或中介公司明确告知宋先生案涉房屋属于赠与取得的事实。
另外,合同第四条第(二)款2项明确约定:若不动产实际状况与出售人在本合同中确认的情况不一致导致税费增加的,增加部分税费由出售人承担。因此,增缴的个人所得税应由卖方承担。
最终,人民法院驳回了卖方的诉讼请求,宋先生在冠领律师的帮助下也免于承担12万余元的个人所得税以及滞纳金。
撰写人:杨佳钰
审核主编: 段光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