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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3-29 00:00:00 文章来源: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阅读:420 字体: [ 大 中 小]
安全驾驶是每个汽车司机的责任和义务,驾驶车辆在公共道路上泄愤斗气,既是对自己生命的不负责任,也是对他人生命和财产的无视,最终害人害己,造成无法挽回的灾难。今年,在北京顺义某路口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而事故仅是因绿灯时前车起步晚,后车司机便超车多次点刹挑衅斗气,最终导致一死三伤。
2022年1月的一天,陈某载着两名乘客在顺义区某路口等候红绿灯,当信号灯转为绿灯时他未及时起步,后车周某不满鸣笛,超越陈某的车后还故意点刹又提速离开。受到周某挑衅之后,陈某驾车追赶周某,周某也持续加速压制陈某超车。陈某借对向车道超车,恰逢一辆车对向驶来,当他准备放弃超车时,周某却故意减速别车,致使陈某猛打方向盘与对车相撞。陈某当场死亡,车上乘客及对向车辆司机都因此受伤。经鉴定,事故发生时陈某及周某的车速均在100km/h-105.9km/h之间,远超该路段规定限速。
那么,周某这种开“斗气车”的行为构成什么罪?
其实,在道路上追逐竞驶关系到三个罪名: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三者从拘役到死刑量刑差异很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交通肇事罪最高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而危险驾驶罪最高处拘役六个月。因此,裁判定性对行为人量刑结果影响很大。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追逐竞驶、醉酒驾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情形之一的,构成危险驾驶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可见,道路上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如果追逐竞驶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条件,可以依法认定为该罪。由于危险驾驶罪的法定刑远远低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追逐竞驶行为要附加比“情节恶劣”更高的条件,才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当追逐竞驶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符合交通肇事罪构成条件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在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违规,但却没有预见危害后果,或者是觉得自己能避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则是一种故意犯罪;至于危险驾驶罪,大多数意见认为是一种故意犯罪。
本案中,周某为泄一时之愤,在公共道路上与陈某驾驶的车辆高速竞驶,且在对向车道来车,借道行驶的陈某欲驶回正常行驶的车道时,周某却故意踩刹别车,阻碍陈某车辆驶回正常车道。周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仍不计后果而为之,最终造成一死三伤,已经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撰稿人:郝丽媛
审核人:张冠彬